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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有什么区别
释义
    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是一样的。隐名代理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二是公开本人身份但不公开姓名的代理。第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第二种情况下,代理人公开本人存在但不公开姓名。隐名代理的本质区别在于不以个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没有区别,间接代理就是隐名代理。不过,法律制度中没有具体规定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得到本人的授权和代理权,但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当然,第三人也没有义务询问是否存在身份不公开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认为代理人就是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仅愿意单独和代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情形。
    本人身份公开则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当前的实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商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联系,通常采取此种作法。中国许多进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贸易时也经常采取这种方式。但在缔约时,由于作为合同的直接当事人风险较大,故代理人一般须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让对方知道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体的本人是谁。隐名代理的两种形式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不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这正是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的本质区别所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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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