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谈好了入职公司却拒绝了,如果公司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造成损失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