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是: 1、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地市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 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规划、房地产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街辖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社市建设和管理。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