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管理费元/年每米2.40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2、小修费元/年每米2.36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3、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元/年每米l.00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4、化粪池清掏费元/年每米0.30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