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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
释义
    

法律主观: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是指对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的预防和治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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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