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证明登记不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是证明权利人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证明,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用来证明权利人对不动产享有担保物权或物权期待权的权利证明;我们所说的房地产权证,是不动产权证统一之前代表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权利凭证,其与不动产权证效力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