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下列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免费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离婚分析分割房屋产权。 此外,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个人无偿赠与,受赠人按市场价征收3%的契税; 四、双方按市场价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