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各类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以奖代补资金。 法律依据:《市城建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示范项目的通知》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各类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建筑节能相关课题与标准规范的具体承担单位; 2.申报项目应经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 3.补助年度内可以完成。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2.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已完工; 3.示范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综合节能率不低于85%。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8年以来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标识; (2)2018年以来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评价标识; (3)已获得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或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称号,且星级绿色建筑达到相应工程示范的比例要求。 (四)绿色建材标识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 2.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星级标识。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 2.在《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139号)规定范围以外,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项目,并且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水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冷量和热量比例大于65%、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大于3%; 3.项目已竣工且竣工时间在2016年以后。 (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改造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2.2016年以后已竣工且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3.实现节能率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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