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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球不小心弄伤别人有责任吗
释义
    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至于身体冲撞是否合理,是侵权人对他人的损伤是否需要担责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是打篮球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作为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因体育运动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体育运动中有冲撞,既是对参与者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
    2、超出了打篮球规则范围身体冲撞所致,如果明显超出了打篮球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资料拓展:
    为什么自甘风险不适用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避免了对公平原则的扩大使用,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无需分担损失,即无需予以补偿。
    自甘风险条款不仅是我国立法水平的创新和进步,它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参加者的利益。这一条款的基础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有义务对其个人的行为负责。
    文体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苛刻地要求参加者在活动过程中,确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为不会导致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如传球时,球员先考虑自己传球的行为是否会弄伤队员),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发展,与文体活动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且任何参加者均无法确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为不会导致其他参加者损害。
    行为人明知该文体活动有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加的,其对该风险系明知的,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无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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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