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的,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