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支部委员补选通常是差额选举而不是等额选举。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但是如果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施等额选举。委员经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