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事业单位工龄工资国家规定(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三)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四)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五)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六)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七)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八)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二、退休工龄工资新规定退休工龄工资的相关规定如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三、教师工龄工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工龄工资和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1、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2、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五元;3、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七元;4、教龄满20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