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计税方式有两种选择: (1)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所谓“综合所得计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综合所得(如工薪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税=(综合所得收入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点点表示,2020年发放的年终奖,仍在政策过渡期内,所以,目前年终奖计税仍是“二选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单独计税”仅仅算了年终奖缴税金额,而全年合计应缴纳个税还需要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所以,税点点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它的计算公式: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换句话说,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合计应缴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