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 |
释义 |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自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一、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 2、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 3、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 二、产能置换方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1、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 2、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 1、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追究相关责任; 2、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六条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 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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