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 党员的具体权利包括: 1、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相关文件,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政策问题的相关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或者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需要相应根据。 5、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8、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给予答复。 对于党员的上述权利,党的任一组织都无权剥夺。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