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票投资的收益有哪种几种形式 |
释义 | 股票投资的三种收益模式。成长模式,股息再投资模式,混合模式。 成长模式。俗称“挣价差模式”。公司未来5年复合增长率大于15%,估值不变前提下,利润推动市值5年翻倍。主要赚未来利润增长带来的价格差,当然你买的低,还可以赚取估值差,实现戴维斯双击。 股息再投资模式。俗称“”增强型收租模式”。未来5年公司利润增长寥寥,或不增长,或业绩具备周期性,但5年净利润平均水平稳定,自由现金流充沛,留存利润无法再投资,故而给股东分掉。利润大比例分红,分红率大于60%。主要赚取股息率,通过红利再投资策略提升收益率,并平滑各年度估值波动下的收益水平。净资产及以下买入,roe15以上最好,上不封顶。 混合模式。俗称“既要又要模式”,或者“既不要又不要模式”。该模式顾名思义,介于两者之间,既挣股息,也可以挣价差。部分利润留存可以再投资推动缓慢成长。未来5年净利润持续低速增长,低于10%或左右。roe15左右或以上,上不封顶。具备稳定的分红,股息率5%左右或更高。净资产以下买入,分红再投资提高复利收益率,并平滑估值波动下的收益水平,低速持续成长推动净利润。 1、它由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入收益组成。 2、股票升值是股票市价的升值部分,由资产增加的程度和经营状况而定,为股票价格所带来的收益。 3、股息指股票持有人定期从股份公司中取得的一定利润。利润分配的标准以股票的票面资本为依据。 4、红利是超过股息的另一部分收益,优先的股是不能参加红利分配的。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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