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给患者安排打点滴前,如果药物会出现过敏反应,比如青霉素,那么要先进行皮试,确定患者的状态是否适合打点滴。所以,若是打点滴前未经过皮试,导致患者发生过敏反应,输液不当造成患者损失的,属于医院的过错。反之,难以证明医院具有过错的,患者不能主张医院的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