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宠物死亡赔偿精神损失费 |
释义 | 宠物属于动产。对动产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局限于人。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规定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能领会主人的意愿,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毕竟只是宠物。法律保护的是人身权利,不是“狗身”权利。他们还称,宠物之死并没有给主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失,也没有肉体上的伤害以及人格权的缺失。所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 【案例】 今年61岁的李大爷,家住江北区建东一村。2003年1月25日,家人花2860元,给他买了一只可爱的博美,以陪伴他晚年的生活。狗狗很乖,给李大爷带来了不少乐趣。2008年6月5日,李大爷抱着狗狗去买菜,回到小区门口时,他把狗狗放在地上。就在此时,来小区安装变压器的工程车倒车,不小心将狗狗轧伤。李大爷花去200多元医疗费,还是没把狗狗抢救过来。李大爷伤心地将它埋掉。 狗主:我的精神受伤害 李大爷向工程车所属的启能实业索赔买狗的钱、医疗费共计2930元,还提出了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协商未果,李大爷起诉。李大爷认为,他养了这条狗狗5年多,已有很深的感情,失去狗狗,让他精神上受到损害,所以被告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他表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特性,因为,除了价格属性外,宠物还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是不少人的感情寄托物,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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