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你可以将新单位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和单位名称告诉原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原单位经办人填写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到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帮你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