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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的弊端
释义
    行政复议的弊端具体如下:
    1、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一方面,这些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
    (2)另一方面,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复议机关与作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十分公正,其次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另外,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2、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没有相对统一和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各种弊端。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3、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相关法律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按照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最大的特点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先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4、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发挥有限的监督作用,相关法律只是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限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对于规和规章,行政复议仍然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5、临时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在实践中,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规定流于形式,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相脱节。
    6、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没有规定制度。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但是对律师能否介入行政复议活动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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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