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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情引诱能否认定犯罪未遂
释义
    一、特情引诱能否认定犯罪未遂
    特情引诱是可以认定犯罪未遂的,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会在犯罪时被抓获,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特情引诱类型的犯罪处罚,从司法判例看,只要认定为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一般都会从轻减轻处罚。
    特情引诱主要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特情人员等,设计某种场景或环境,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特情引诱广泛应用于毒品类犯罪查处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可否适用假释
    未遂犯依然成立相应犯罪,仅是可以减轻处罚,如果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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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