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需任何人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3.结婚年龄南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一、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结婚需三张大2寸两人免冠合影照片或在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当场照相取照片。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询问。
 (三)办理登记。
 (四)颁发证书。
 注:以上所有提供登记材料必须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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