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妇女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公务考试,加入国家机关,以公务员身份参与政务工作;依法登记选举权,选举本辖区人民代表;妇女可以管理国家事务的其他途径和形式。妇女可以维护政治文化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权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平等就业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平等的财产继承权、选择婚姻的自由、单位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依法为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提供救助、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可以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