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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积分入学申请办理流程
释义
    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的社会事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若居住地发生跨镇变化,需重新填写申请表。4月30日前,申请人需到社会事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各区教育部门于5月20日前上报可提供给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位数,6月15日前公示符合积分要求的入学对象,6月30日前领取入学准入卡。申请地点为所居住的社会事务中心。
    法律分析
    1、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
    注意: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居住证为准)的,应于4月15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
    2、4月3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3、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4、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6月3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申请地点:所居住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拓展延伸
    苏州积分入学政策解读
    苏州积分入学政策解读是指对苏州地区的积分入学政策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苏州市教育局发布的相关规定,积分入学是一种根据学生及其家庭的积分情况来确定入学资格的方式。该政策旨在公平公正地分配学校资源,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根据政策,学生和家长需要根据一定的积分标准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评审和审核后,学校会根据积分情况确定学生的入学资格。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结语
    积分入学政策是苏州地区为了公平分配学校资源、提供更好教育机会而实施的一项政策。根据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向居住地社会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流程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评审和审核后,学校会根据积分情况确定入学资格。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积分入学政策,苏州致力于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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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