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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台胞证如何办理
释义
    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 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3. 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4. 因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件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5. 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一、申请方式
    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
    1. 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 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 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4.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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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