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三档电价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档为全年230×12=2760度,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全年2760~48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全年高于48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对于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客户,可向供电公司申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 法律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发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上网电价 (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 (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费=5500小时×机组容量×(1-综合厂用电率)×200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6月15日到今年底的实际上网电量-5500小时×机组容量×(1-综合厂用电率)×200天/366天]×0.28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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