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年银保监高管任职新规 |
释义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3、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4、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法国精算师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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