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银行行长的工作职责: 1、主持支行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和落实本行的各项经营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市行精神,确保分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执行; 4、负责不断增强自身和对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队伍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拓展业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积极组织存款,不断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努力改善存款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6、负责做好本行员工的薪酬考核兑现的相关工作; 7、负责领导本行员工遵守社会公德,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负责做好本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8、确保总、分行制定的质量要求、内控制度在本行的贯彻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