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私人的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村卫生室,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以前有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等各种称呼。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并将以前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进行合并,形成了现在的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一律不得租赁、转让、承包给他人。村卫生室必须设立在本村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资金管理 1、村卫生室要配备一名兼职会计和出纳,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分户消耗和现金出纳等必要的账册,账目应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定期上报、按年公布。对村民的医疗费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严格执行报销、收费制度,服务收费有标准,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有凭证(发票)。 3、应建立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等,并明确分工,账钱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 4、村卫生室的各种医疗器械和其它设备,要登记造册,有账可查,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5、建立药物进、销、存明细账和经济账,并做到按季盘点,账目相符。 6、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医疗事故或集体财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法律依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