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一方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得到的不存在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种类型的录音证据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下面几点的录音内容都是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据:1、公开场合的第三人录音,有其他人对债务问题的沟通进行录音,具有合法性。2、公开场合与债务人就债务事实沟通的录音。3、录音内容完整、清晰,并且没有进行加工处理过的。通过以下方式录音的都不被法律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取证方式:通过对债务人事实偷拍偷录,在其住处安装摄像头(未被当事人同意认可的);对债务人手机安装窃听软件,窃取债务人通话记录的。对录音内容后期加工处理过的录音内容法院对录音内容审查时,债务人对录音内容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提出证据证明录音的问题所在,该录音则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来主张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