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属于下列情况为失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距离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