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这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无可比性: 1、与“乡下户口”相对应的是“非乡下户口”或者“居民户口”(是户口性质的差别); 2、而与“家庭户口”相对应的是“集体户口”(是保管形式的差别); 3、“乡下户口”通常来说,都是家庭户口;而“家庭户口”既能够是“乡下家庭户口”也能够是“非乡下家庭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 公安派出所 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乡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有住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寓居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寓居在机关、团体、学校、公司、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限定申请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