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
释义 | 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缴存基数下限:下限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2300元。在缴纳比例最低5%的情况下,每个月缴纳公积金金额为,企业115元,个人115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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