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