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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连人也没来过,没有拍照、摄像、询问、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三、书面催告。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行政执行后果的一种行政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四、作出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行政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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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