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 |
释义 | 现在如果是行政处罚法 15日内的话,具体来说如果是15日,就应该是15个自然日,包括休息日。如果是15个工作日,那么就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了。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有了合法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新增了! 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时如何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择重处罚的原则。 六、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八、行政机关应当让公众知晓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哪些处罚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十、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权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扩充了听证的范围: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限是几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十三、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十四、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按照规定时限缴纳罚款的怎么办?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五、行政处罚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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