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储粮事故等级标准如下: 1、一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涉及2个以上省份,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事故粮食数量在10万吨以上的;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为需按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2、二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粮食数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安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3、三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一个设区市2个以上县(市、区),可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粮食数量在1万吨以下1000吨以上的;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4、四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在一个县(区、市)较大范围内发生,可能影响本县(区、市)社会稳定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粮食数量子啊1000吨以下200吨以上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储粮事故,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1、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其次,要加强粮油储存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粮油储存管理制度,加强粮油储存环境的检查,确保粮油储存安全; 2、要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粮油储存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粮油储存事故; 3、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粮油储存安全; 综上所述,要加强粮油储存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粮油储存安全。 【法律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