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民辖84号复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院观点并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妥,遂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最高法民辖84号复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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