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 2、明确湿地保护的总体布局 3、明确湿地保护的保护修复重点 4、明确湿地保护的保障措施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 ①保护优先 ②严格管理 ③系统治理 ④科学修复 ⑤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国家对湿地的管理: 1、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2、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