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情形可以拍卖。 1、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 2、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妨碍执行、逃避债务的; 3、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 那么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判断“家庭唯一住房”,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同一户口下的每一人名下的房产都要算入。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应提供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综上所述,您了解了吗? 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均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封拍卖。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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