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初中转学流程2022规定 |
释义 | 一、学生在本市内申请转学的流程要比学生出市或者出省转学简单一些。 一般需要走以下两个流程: (1)学生和家长申请转出、转入学校、市级学籍管理部门的同意与批准; (2)家长与学生持户口本、转学证明等尽快到相关部门申请转学。 02 学生出市或者出省转学转学所需材料 (一)本市外区回区所需材料 1.法定监护人独立拥有西城区产权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学生及法定监护人(父母至少一方)西城区个人居民户籍户口簿。 (1)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 (2)单亲家庭需要提供抚养方相关有效的法律文书依据。 3.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外省市回区所需材料 1.就读小学开具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情况说明(式样))。 2.在西城区实际居住材料。 3.学生及法定监护人(父母至少一方)西城区户籍户口簿。 (1)学生为西城区单位集体户籍的,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应为该单位集体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单位工作,还需出具单位集体户籍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监护人集体户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在职证明。 (2)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抚养方相关有效的法律文书依据。 4.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转学办理时间及流程 (一)家长网上申报材料 2、申报流程 申请回西城区初中入学的家长登录西城区教育考试中心网站( www.xckszx.com ),点击“初中入学——公告通知——申请回西城区初中入学审核系统”,扫描页面二维码,点击进入上传材料界面,根据提示进行学生信息验证,绑定申请提交人手机号,填报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材料照片,保证填报的基本信息与上传的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的信息一致。 注:双(多)胞胎子女须重复上述操作,分别进行填报。 《新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 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 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六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普通高中,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或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 转入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从境外到本市落户,或有本市户籍在境外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转入时,应提供境外原就读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已修高中阶段学业情况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区教委核办。 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 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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