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拿到新offer跳槽,新公司却失约不录用,offer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员工跳槽到新公司前,他提前三十天向原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原公司同意后,员工交接工作之后,拿着新offer到新公司,却发现新公司已经招聘到合适的人员,不承认这个新offer,不录用员工。劳动者拿着新offer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我们要看这份新offer是什么? 新公司发出offer是要约,应聘者经过层层面试、选拨后,向应聘者发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请求。 新公司不录用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1、如果是直接签署纸质版的offer并加盖公章,那么offer肯定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反悔,跳槽员工不能够强制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为offer属于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跳槽员工能够证明其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新公司要适当给与以赔偿。 2、如果offer是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应载明职位、薪水、入职时间等相关事宜,且受聘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接受的,或电子offer默认受聘者接受的,那么电子offer也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新公司反悔录用跳槽员工,跳槽员工并没有在新公司上班,新公司也没有给他发过工资,跳槽员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因此新公司发offer时候,劳动者看清楚入职岗位、薪水、入职时间的事项,并且要求将违约金写上去,以免造成日后纠纷。 劳动者收到offer应注意哪些事项 到新公司应聘后,收到纸质offer,要看看offer上有没有人事签名、部门领导签名或者公司有没有盖公章。否则拿到一张简单打印的纸,劳动者拿着这份offer到新公司,新公司可能出现拒绝录用的情况。 新offer没有载明入职时间、薪水、工作职位等相关事宜,建议跳槽员工先与新公司负责人确认入职时间,之后再向原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因为新offer没有明确时间的,在法律上是可以撤销的。 劳动者拿到新offer跳槽,到新公司报到时候,新公司失约不录用,跳槽员工手上拿着盖有公章的offer,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跳槽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给予赔偿。 一、离职证明丢了原单位能补吗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你和原单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避免法律纠纷,上面会写你的职位,入职和离职时间,一般不会写离职原因。离职证明丢了的情况下,按照常规原单位都应该补给,可以找人事部门要一下,如果实在不给,就没办法了。说到底就是盖个章的事,你跟用章的搞好关系就行的。如果你的新公司不是什么国企事业单位的,不会那么严格,就说没给离职证明也没太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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