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检察院办案流程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检察院公诉科办案程序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案件的收案、受理审查、案件交办、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出逮捕意见、补充侦查、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等。其核心内容是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检察院公诉科办案程序: 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 2、承办人应当在收案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交内勤,内勤当日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 3、受理案件后,一般按照原规定的分案办法及时交承办人办理案件,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案件承办人自公诉科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案件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6、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7、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8、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9、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 10、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结语 公诉科办案程序严密,确保案件审查有序。承办人应及时受理审查,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阅卷审查、讯问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如有必要,提出逮捕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证据不足等情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案件审查终结后,制作终结报告,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意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供相应建议书。以上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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