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国家制订了孕产保健工作。 法律依据: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