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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多年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如何处理?
释义
    问:我是一煤炭企业的劳资工作人员,我单位有一职工,1995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经单位考核不合格,终止了劳动合同。2006年10月他本人到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检查出尘肺I期。他现在到单位来,要求单位赔偿。请问:对于离开单位一段时间后的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尘肺病被列为十大类职业病的一类。因此该职工所患疾病为职业病没有疑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以及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从这两条的规定可知,该职工的工作变动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的待遇。贵单位目前需要查证一下该职工离开公司这6年期间是否参加过别的可能导致尘肺的工作,如果有,则可以告诉该职工到其最近工作过的单位去主张权利;如果没有,贵公司则要承担相关的义务。
    一、工伤休息厂里不算工资怎么办
    工伤期间公司不发工资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应据理力争,应当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单位仍按月发放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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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