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汇票附保兑保函如何质押 |
释义 | 提供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率不应高于95%,如果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先于保函到期,客户应承诺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托收回来的款项继续用于质押,以备保函的担保需要。 拟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收托回来的资金可以合理安排存款的品种,为客户提供一定的理财,可以将资金存为3个月定期存款、7天通知存款、存款周计划、1天通知存款等。 一、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例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 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二、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的有效性 根据《票据法》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如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兑保函具有一定的要式性,即必须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字等行为才能将保兑保函归于票据保证。 保兑保函不是票据保证,但保兑保函的效力如何?若保兑保函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承兑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将无条件代为支付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本分析认为由于最高院相关判决及意见说明:国内经济活动不承认保函的独立性,会考虑相关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对于国内经济活动中的保兑保函而言,也可能不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独立性,同样也可能会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但是具体认定以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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