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汇票银行保兑保函的效力 |
释义 | 关于保函的定义,我国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指出,银行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如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兑保函具有一定的要式性,即必须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字等行为才能将保兑保函归于票据保证。 保兑保函不是票据保证,但保兑保函的效力如何?若保兑保函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承兑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将无条件代为支付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本分析认为由于最高院相关判决及意见说明:国内经济活动不承认保函的独立性,会考虑相关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对于国内经济活动中的保兑保函而言,也可能不被司法机关认定具有独立性,同样也可能会考虑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但是具体认定以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一、商业汇票的特点 (1)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企业之间由于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2)使用对象相对较少:使用对象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3)必须经过承兑。 (4)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 (5)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二、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①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无效。 ②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③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④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⑤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⑥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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