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户口可以迁回原籍吗 |
释义 | 集体户口可以迁回原籍。 从原籍所在地派出开出同意迁入的准迁证,凭此准迁证即可到现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迁回原籍流程: 1、到人才市场借出报到证、户口页,身份证、离职证明、毕业证、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结婚证、现单位出具《未婚未育未抱养证明》; 2、到人才市场办理《未婚未育未抱养证明》; 3、到现户籍居委会及街道计生办盖章确认“未婚未育”; 4、到原籍派出所户籍科递交入户申请。 户口迁移核准条件及审核证明资料: 1、核准条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综上所述,集体户口领取的是户口卡,而个人户口领取的是户口本,当然,户口本和户口卡的作用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正式户口,都要经过人事局、计生局和公安局盖章批准办理。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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