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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以减少工作量为由降低员工工资,变相辞退员工
释义
    劳动者面对公司通过调岗降薪等方式变相辞退的情况,可以与公司协商和解,也可申请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起诉维权来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有权利提供证据,若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不提供,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公司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变相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可以申请调解组织来调解;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仲裁;或者依法去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公司减少员工工资引发劳资纠纷,法律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性
    公司减少员工工资引发的劳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保护对于维护员工的权益至关重要。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并且不能随意减少员工的工资。如果公司以减少工作量为由降低员工工资,这被视为一种变相辞退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公平、合法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变相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可以依法起诉维权。员工在面临工资减少引发的劳资纠纷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保护是确保公平、合法劳动关系的基石,也是维护员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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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5: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