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公司可以开多个对公账户,但只能开一个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一般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户和一般户不能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 对公帐户分为四类: 1、基本帐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帐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临时帐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专用帐户,银行为各单位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帐户。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